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