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聯繫協調會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