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6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