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1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21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