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7條 法規: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7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日期,向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