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法規: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9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一、履歷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相關文件。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