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
前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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