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受託人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並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