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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院(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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