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院(處)務目 第四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3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財團法人執行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且經同意會計憑證留存財團法人者,有關會計憑證之保存,應依政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