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院(處)務目 第四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2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