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院(處)務目 第四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19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