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院(處)務目 第三章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 第18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