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4條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期限,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次日起算,以三年為限,期滿前得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管理局應限期通知改善,經管理局專案審查核准後,得再延長三年,總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