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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園區目
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7條
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
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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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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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分別向行政院或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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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指下列二者:一、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科學園區。二、民間籌辦、開發經行政院核定併入之科學園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勞工業務,指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直轄…
第4條
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分別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第5條
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應依勞動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辦理。
第6條
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分別向行政院或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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