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4條 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分別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