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1條 法規: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六章 之一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 第42-1條 園區事業登記之區內營業項目包括維修者,得辦理相關產品之修理及其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或維護(以下簡稱維修產品)業務,並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及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帳冊如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