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一年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
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