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前項保稅貨品,其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其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前提出申請,經原核准之海關或管理局同意後,得展延之,其合計期限不得逾一年。前二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