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四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第35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