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8條 法規: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六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第18條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並經核准後,管理局得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准之改善計畫作成完成協商紀錄。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書、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建物所有權人自作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准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管理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