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7條 法規: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六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第17條 管理局於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