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法規: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二章 組織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災害防救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災害防救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