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第7條 災防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一、災防科技中心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二、借用原因消失。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