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第6條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災防科技中心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