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法規: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19條 記帳憑證及其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另加封面,封面上應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並妥善保管。原始憑證有為證明權責存在或應永久保存或有另行裝訂必要者,得另彙訂成冊保管,並應與記帳憑證互註明便於查考之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