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記帳憑證及其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另加封面,封面上應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並妥善保管。原始憑證有為證明權責存在或應永久保存或有另行裝訂必要者,得另彙訂成冊保管,並應與記帳憑證互註明便於查考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