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法規: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第18條 研發成果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由資助機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