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