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第5條 法規: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5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者。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者。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者。依前項規定喪失蒙藏族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蒙藏族身分。依第一項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分,不隨同喪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