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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文化部
建設目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第2條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第2條
法規: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2條
本條例
之主管機關
為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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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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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條
為證明蒙藏族身分,保障蒙藏族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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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條例所稱蒙藏族,係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蒙族或藏族。親生父…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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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證明蒙藏族身分,保障蒙藏族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蒙藏族,係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蒙族或藏族。親生父母之一方為蒙藏族者,得取得蒙藏族身分。
第4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蒙藏族申請蒙藏身分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一、申請書。二、全戶戶籍謄本。…
第5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三、成年後自願拋棄蒙藏…
第6條
蒙藏族取得其他特殊族籍身分證明者,喪失蒙藏族身分。
第7條
蒙藏族身分證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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