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影音文化資產保存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辦法 第2條 法規: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影音文化資產保存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2條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視公司)應於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指定之期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將該公司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八日廣播電視法施行前製作、播送之視聽著作,提報臺北市政府審查。前項經臺北市政府審查登錄並辦理公告之視聽著作,為臺視公司影音文化資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