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業務統計資料庫,其內容如下:一、博物館基本資料。二、博物館典藏數。三、博物館研究成果。四、博物館展覽業務。五、博物館教育推廣及出版。六、博物館公共服務。七、博物館經費收支及運用情形。八、博物館會員組織及志工之運作。九、博物館館際交流合作。十、博物館實習制度及專業人才培育情形。十一、博物館典藏品、建築物、學術研究及出版品等之衍生利用授權情形。十二、博物館典藏品數位化及公開情形。十三、其他博物館業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