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6條 法規:國家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相關法規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