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16條 法規:國家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相關法規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為提供國民適切服務,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作為資格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