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13條 法規:國家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相關法規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為呈現國家語言之文化多樣性,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多元國家語言之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