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徵相關費用: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二、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四、上級機關交辦所需者,未編列場地使用費時,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