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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三十個工作天繳清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之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繳場地設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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