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3條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團審核通過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申請人使用場地設備逾申請時段者,應依所逾時間加計使用規費,並應於使用結束後七日內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