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第4條 法規: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4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藏品圖像,應向本中心提出公文(或內部簽核)載明使用者(單位)、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等進行申請,並以兩週前申請為原則。本中心得就前開書面內容通知申請人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