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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藏品圖像,應向本中心提出公文(或內部簽核)載明使用者(單位)、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等進行申請,並以兩週前申請為原則。
本中心得就前開書面內容通知申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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