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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文化部
建設目
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7條
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7條
法規:
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7條
本標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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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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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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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依本局持有或保管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其需付郵…
第4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
第5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6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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