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4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收取費用。但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該機關學校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