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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文化部
建設目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法規: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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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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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一、請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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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文化事務具有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從事文化事務之保存、傳承、宣揚、展演、推廣、傳播、管理、創作、創…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第4條
本獎章由本部主動頒給,並得接受推薦。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
第5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第6條
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送請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一、請頒本獎章事蹟有虛偽、造假情事。二、請頒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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