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8條 法規: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一、請頒本獎章事蹟有虛偽、造假情事。二、請頒人有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