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4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4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