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3條 文化部應於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及監事就任時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