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6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及租金計算、收取方式,由本中心訂定費率及收取管理規章後,報請文化部備查。前項出租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