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19條 法規: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相關法規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文化環境 第19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研發、創新、產製或跨領域合作,運用資通訊技術傳播我國文化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運用資通訊技術創作及傳播我國文化內容者,給予獎勵或補助,並於國際促進我國文化傳播權實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