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二案以上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
- 第34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常設型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
- 第35條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或獎勵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者,得就其辦理內容進行評選;成效卓著者,得發給獎狀、…
- 第36條政府機關(構)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應擬訂公共藝術捐贈計畫書,經第四條第二項程序核定後辦理之。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 第37條興辦機關(構)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
- 第38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已經審議機關核定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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